北京顺通起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顺通起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0112民初11845

原告:北京顺通起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庆,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通起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庆、实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实地公司立即给付顺通公司工程款557943.24元;2、实地公司支付顺通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7943.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1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实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顺通公司与实地公司于201611月1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合同),约定顺通公司作为承包方,因承包实地公司作为发包方的位于北京ONE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地面地坪施工工程,双方签署了建筑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号;工程范围及工程量为北京ONE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层,施工面积12350平方米;工程总价587308.67元;付款方式为完成B1层地施工,经实地公司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给付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即234923.47元,完成全部施工,经实地公司验收合格后15日内给付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五即323019.77元;余款29365.43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同时约定若由于实地公司付款不及时,造成的后果一切由实地公司负责。另,双方在建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期限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顺通公司已依约按时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并经实地公司验收确认合格且工程现已实际投入使用,但实地公司却至今仍拖欠顺通公司的工程款项共计557943.24元,顺通公司多次与实地公司进行催要且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实地公司辩称,不同意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顺通公司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没有经实地公司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实地公司不应该向顺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对于顺通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缺少合同和法律依据。因顺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实地公司申请竣工验收,致使双方未办理结算,是顺通公司违约在先,实地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111日,实地公司与顺通公司签订建筑合同,该合同约定,实地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61号北京ONE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地面地坪施工工程发包给顺通公司,工程包括北京ONE住宅小区地下车库B1B2层,施工面积12350平方米;工程总价为587308.67元;付款方式为顺通公司完成B1层地施工,经实地公司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款地百分之四十即234923.47元;完成全部施工,经实地公司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即323019.77元,余款29365.43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工期总天数为30天,本合同定于20161115日完工。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庭审中,顺通公司和实地公司对于工程款总价没有争议,顺通公司已将建设工程交付实地公司,现实地公司已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顺通公司要求实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虽实地公司认为工程没有验收,但庭审中实地公司承认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认定涉案工程已竣工,依照合同理应支付工程款,且实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故本院对该诉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合同中约定的扣除质保金的工程款为准;对于顺通公司要求实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顺通起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57943.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北京顺通起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37元,由北京顺通起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7(已交纳);由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柳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