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738号
原告:北京钰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一锦程园乙15号楼1层商业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2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钰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艺**公司)与被告北京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钰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裕发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钰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裕发建筑公司给付施工劳务费15719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裕发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钰艺**公司与裕发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项目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XX住宅楼等18项中外立面及外挑构件的保温与涂料工程,采用暂估总价537567.3元,开工时间为2021年6月7日进场,竣工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日历工期为43天。在合同履行期间,裕发建筑公司因为自己不能完成施工工作,导致钰艺**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及修补,为此发生721800元劳务费。加之此前钰艺**公司多支付的款项,裕发建筑公司应该退还给钰艺**公司。为***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裕发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钰艺**公司与裕发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中心区,项目名称为:北京市房山区XX住宅楼等18项中外立面及外挑构件的保温与涂料工程,工程暂估总价款为537567.3元,开工时间为2021年6月7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日历工期为43天。当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务分包施工(补充)协议书》,增加了1#2#3#4#16#楼屋面保温及水包水涂料劳务施工量。主合同落款署名***,补充协议落款署名**来。合同签订后,裕发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施工质量亦存在问题。2021年8月31日,钰艺**公司约谈**来协商施工进度、质量维修、剩余工程量安排。2021年9月10日,钰艺**公司再次约谈**来,**来承诺如不能按期完成施工,*****公司安排施工,劳务人工按每日450元的标准支付,从**来班组施工费中扣除。在施工过程中,钰艺**公司向裕发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用2133354.26元。2012年9月12日,钰艺**公司与裕发建筑公司代理人**来签署施工说明,在裕发建筑公司未按约谈记录完成施工的条件下,提前办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裕发建筑公司所完成的工作量总价为1283185元。
2012年9月12日,因裕发建筑公司没有完成施工及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钰艺**公司与北京民诚筑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按照每日每个零工450元的劳务费完成修补施工工作,发生劳务费730350元。
本院认为,钰艺**公司与裕发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钰艺**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裕发建筑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裕发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施工,双方于2021年9月12日提前了办理结算单,裕发建筑公司所完成的工作量总价为1283185元。至此,双方的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钰艺**公司向裕发建筑公司的劳务人员支付了劳务费用2133354.26元。裕发建筑公司应当退还钰艺**公司多付的劳务费850169.26元。对于北京民诚筑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发生劳务费730350元,根据施工内容及明细,结合钰艺**公司的**及约谈记录,可以认定上述劳务费的产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修补施工,一是裕发建筑公司未完成施工部分。结算单明细并未列明这两部分的具体工作量,本院根据施工内容明细,酌定修补部分发生的劳务费用为280000元。该费用因裕发建筑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产生,应当由裕发建筑公司承担。裕发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钰艺**装饰有限公司1130169.26元;
二、驳回北京钰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8元,由北京钰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660元(已交纳),由北京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820元,由北京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