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东明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29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剑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东明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东明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理中,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东明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哲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