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恢669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剑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民,男,1966118日出生,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许友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广昌建筑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