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69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683号公证书及(2018)京海诚执字第00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0.926405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调查。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68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相杰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