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3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物流基地电子商务大厦3层-3013。
法定代表人:高剑云,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思宇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赫男
法官助理 李恩敬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