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303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UXEB8L。
法定代表人:房子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策,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区3区-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9567E。
法定代表人:高剑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兰溪小区37幢1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QFB19C。
法定代表人:李务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8号楼正弘世玺中心11层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FBBFH10。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朱保工业园中纬路沿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NFU46P。
法定代表人:吕建忠,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天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303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UXEB8L。
法定代表人:房子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策,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区3区-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9567E。
法定代表人:高剑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兰溪小区37幢1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QFB19C。
法定代表人:李务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FWE9Q。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8号楼正弘世玺中心11层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FBBFH10。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朱保工业园中纬路沿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NFU46P。
法定代表人:吕建忠,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标新亚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贰零零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兑商贸有限公司、临沂鑫程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