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2113

原告: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8号楼1号平台。

法定代表人张竹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土楼乡南口农场场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严丹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霞,女,1980818日出生,汉族,本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女,1989318日出生,汉族,本公司法务专员。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振祥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