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恒臻,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上诉人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6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然是买卖合同,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但该《货款赊欠第二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甲方有三家公司,分别是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故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邵恒臻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系争《货款赊欠第三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被上诉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系甲方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