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4940号
申请人: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华。
申请人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向本院申请在本案最终判决结果下达之前先予执行,从该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将存款768万元给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就此达成一致,故本院对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先予执行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8万元。
案件申请费65,800元,由北京中冶欧基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中伟
审 判 员 杨怡鸣
审 判 员 庄龙平
法官助理 薛 谦
书 记 员 刘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