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哈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区创益**号。
法定代表人兰港,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拿云天下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科技**街**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马玉海,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拿云天下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房产、国土资源局、银行、工商管理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保留申请执行人的追索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何增凯
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