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缇***(北京)实验室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02民初6882号
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季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鹤,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武,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缇***(北京)实验室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
法定代表人:侯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缇***(北京)实验室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广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缇***(北京)实验室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5,000元以及违约金(即利息损失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6年12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26层消防改造项目。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55,000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合同总价款100%。现该项目己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至今。原告在案涉工程竣工后即通知被告验收,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和发包方及总包单位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但被告拖延时间于2016年12月20日方签收了竣工验收报告。因此,原告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竣工验收、工程款项的支付等。2、竣工验收单,证明案涉工程在原告交被告验收,并由被告交总包单位和发包方于2016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后,被告拖延至2016年12月20日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3、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DNA实验室净化工程采购施工合同,证明被告系从总包处分包且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该总包合同经办人均为同一人。4、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是发包方、总包方等共同出具,证明案涉工程经过了发包方、总承包方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总包方和发包方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26层消防改造项目。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55,000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合同总价款100%。现该项目己竣工验收投入使用。2016年12月15日和发包方及总包单位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2016年12月20日方签收了竣工验收报告。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DNA实验室净化工程采购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施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原告有权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5,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缇***(北京)实验室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元;
二、自2016年12月22日至55,000元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宗守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兰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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