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星晓火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506号
原告: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爱街1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9289XY。
法定代表人:季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文,大连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星晓火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7-139号A单元1-2-1,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10ET290F。
法定代表人:王天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信,男,该公司员工,住北镇市。
原告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星晓火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兆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桂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呼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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