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2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9层1008。
法定代表人:刘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滨江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包良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禄,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6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16元,减半收取11308元,由上诉人北京文豪宏博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普
审 判 员 李春华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孙思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