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841号
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爱贤街8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2918076A。
法定代表人:姜东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漪,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威,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滨江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603895173F。
法定代表人:包良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禄,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计2,899.5元,由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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