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民终16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滨江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子区华北路291号(五金机电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60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在该项目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于业主支付相应施工工程款到账后7日内支付,支付前原告须提供全额发票“。依照法律规定,该约定系附期限(条件)的合同,期限未至或者条件未成就,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因不在原告”,该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业主签订的许多整改项目均是由被上诉人施工完成,而被业主确认需要整改。所以,一审判决存在认定案件事实及其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备忘录约定业主给付工程款后7日我方向被上诉人付款,但是现在我们整个也都完毕了,也诉讼过总包方,但是总包方不验收,也不给钱,浑南法院也不给执行。所以我们没收到业主方的钱,也没办法向被上诉人付款。另外还有个原因是被上诉人工程存在不合格之处,按照总包方要求整改了,总包方不给验收,所以对付款迟延被上诉人也有责任。
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2.8-2013年工程被实际交付业主,至今我们没收到上诉人指出存在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意见,其拖延支付理由一直是业主方不给付其欠款要求我方等待。我们也没发生上诉人说的后期整改的事情。案涉工程已经交付验收合格前提下,上诉人与沈阳通联智能在法院进行了调解,约定调解协议相关内容,我方不知情,其在案涉工程具备付款条件下做出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应视为备忘合同条件成就,案涉工程自交付已经10年,备忘录签订6年,付款条件成就与否不受我方控制。
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77,60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LPR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利息起算时间点变更为2013年1月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原、被告签订《沈阳浑南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固定单价,16元/米(含税),工程总量7900米。2012年8月至12月底,原告进行了施工,施工内容为设备安装、接线、调试及电缆、光纤、管材、桥架铺设等。完工后,原、被告签署一份《沈阳全运村管廊工程工作量清单》:1、钢管安装部分。DN20镀锌钢管制作安装,数量一共为9458米,用于包括液压井盖、水泵、电动百叶等设备的电线穿管;钢管间等电位接地线安装95个井,每个井32根接地线,86盒安装一共600个。其中有400米水泵钢管由于甲方设计失误安装后拆掉重新安装。2、桥架盖板的铺料和铺盖,分三种型号桥架盖板,分别是100、150、300规格,共19860+19448+19252=58560米。3、摄像机安装。监控球机安装98套,监控枪机安装4套。4、光纤熔接。包括四芯光纤、六芯光纤和两芯跳线的熔接共1450芯。5、50X50桥架的制作和安装共302米。6、电缆铺设部分。电动百叶检测线和控制线的铺设和接线,其中RVVP5*1.0电缆25000米,RVVP5*1.5电缆24900米,共计49900米。9个变电所的井盖控制检测线铺设,型号是RVVP5*1.0,大约900米。共计50800米。7、电缆接线和整理部分。百叶箱300套电缆接线,每套接线RVVP5*1.0电缆和RVVP5*1.5电缆各一根,两头接线。压控制线和液压检测线的接线,95个井,每个井接线两根5芯线,单端接线。六局八根。95个井的电线整理,另外接一根4平方的接地线。控制箱线路图粘贴95个井。ACU箱电缆整理95个井。8、设备安装。9个变电所红外对射安装9对。9、修复工作。管廊内被破坏的桥架恢复4200米;电话PVC管由于材料质量问题不直,更换了230米,修复了3300米。由于上述工程量被告未予结算,实际工程量以将来被告结算确认的工程量为准。2012年9月24日,原告为被告开具126,400元发票。涉案工程于2013年投入使用。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署《备忘》第5条约定:工程款在该项目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于业主支付相应施工工程款到账后七日内支付,支付前原告须提供全额发票。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补签了《沈阳浑南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约定固定单价,合同价款按被告最终审核的工程量计算;经业主验收后,被告根据最终审核工程量按照固定单价与原告进行结算;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从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付清;被告付款前应收到原告开具的全额发票,否则被告不予付款。附件一:桥架盖板安装(规格100、150、300)0.4元/米,摄像机安装150元/套,光纤熔接14元/芯,50X50桥架的制作和安装10元/米,电缆敷设(规格RVVP5*1.0、RVVP*1.5)1.2元/米,电缆接线和整理等350元/井,红外对射安装180/对,桥架修复1.5元/米,PVC管修复1元/米。原告通过微信将结算单发给被告,结算单中记载总额334,002元,已付126,400元,还剩207,602元未付清,其中包括86盒安装4元/个,600个,共计2,400元,钢管安装10258米,16元/米,共计164,128元。被告对结算单未提出异议,原告按结算单记载于2020年10月15日为被告开具了3张发票,金额共计207,602元。被告已经支付了两笔工程款126,400元、30,000元,共计156,4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被告认为,工程量清单中钢管安装多计算了800米,电缆接线多计算了86接线盒,86接线盒与电缆应该是一个整体,不应该再计算,因此应扣除12,800元和2,400元,共15,200元。经审查,工程量清单中钢管安装部分记载“DN20镀锌钢管制作安装,数量一共为9458米……86盒安装一共600个。其中有400米水泵钢管由于甲方设计失误安装后拆掉重新安装。”按照通常理解,9458米应指安装完毕后的钢管实际总长度,不包括首次安装后又拆除的400米。原告主张,在9458米钢管安装费用基数上,应加上首次安装400米、又拆除400米的费用,共计10258米,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另外,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86接线盒单价4元/个。同时,依据原告方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将结算单发给了***,其中包括86盒安装,单价4元/个,施工量600个,共计2400元,钢管安装10,258米,16元/米,共计164,128元,被告对结算单并未提出异议,原告亦按照结算单确认的金额开具了剩余款项的发票,被告亦从未对发票金额提出异议。综上,被告针对工程量清单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工程款总额应按334,002元确认。扣除已付款156,400元,被告还应支付177,602元。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问题。双方在2016年12月27日签署的备忘录中约定,“工程款在该项目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于业主支付相应施工工程款到账后七日内支付,支付前原告须提供全额发票。”现涉案项目业主仍未验收亦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是备忘录签订后至今已将近六年时间,上述付款条件一直未成就原因不在原告,亦不受原告控制,且在庭审中被告亦确认项目于2013年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同时应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支付相应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602元;二、被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7,60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被告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东测绘认为其不应付款的理由主要是因为业主和总包单位没有付款,上诉人认为总包单位不履行生效裁判要求的付款义务,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所称备忘录约定业主付款作为其向被上诉人付款条件,但是该条款是基于各方正常履行情况下的约定,现上诉人自述总包单位已经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上诉人现要求被上诉人继续等待业主方付款,该条件已经无法正常成就,上诉人的主张已经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故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观点,经核实,上诉人也认可就不合格的问题已经要求被上诉人进行了整改,整改完毕后,只是总包单位迟迟不给验收,所以该项理由也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依据。
综上所述,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