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424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港联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通州工业开发区光华路16号A栋3层053号.
原告***与被告港联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0日立案,2020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