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岸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391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工业区*****自编6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5Y。
法定代表人:谭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岸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0B。
法定代表人:徐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18E。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华,男,该公司行政专员。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联通新时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2。
负责人:胡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祝,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35P。
法定代表人:王某1。
上诉人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岸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岸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841.44元(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920.56元,由广州智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婧儿
审判员  何玉煦
审判员  殷莉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巍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