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大祥金廷公馆小区10号楼1单元1304。
负责人:崔心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58号217-5室。
法定代表人:蒋清,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20号17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7元,减半收取4788.5元,由上诉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邵佳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商俊娇
书 记 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