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威电子有限公司与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4189号
原告:北京***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432(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女,公司员工。
被告: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1B室。
法定代表人:蒋清,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威电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威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0.7元,减半收取计2,415.35元,由原告北京***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鹏程
书 记 员  景程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