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47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中瑞恒远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201号恒汇机电城31号综合服务楼六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增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雄,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怡,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1B室。
法定代表人:蒋清,职务不详。
新疆中瑞恒远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247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9,620.27元的财产。审理中,新疆中瑞恒远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中瑞恒远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9,620.2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栾燕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