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471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34岁,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美家园小区*单元****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