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商贸公司,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某某(天津)建筑工程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73号 申请人: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世纪大道北侧***路以东绿地城48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468734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住所地***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72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玉村南路明月装饰材料商城南二店库房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4191130100308320764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三号公寓二**1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989113010006574671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西航******24号楼3**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7103BL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村3区2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G6RE2G。 法定代表人:***。 济***经贸有限公司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5380号,申请人济***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7009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经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苏雅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7009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