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48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鲁中装饰材料城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9WRK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三号公寓二单元1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4671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3区2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G6RE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36号院15号楼12层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6KLD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EXDLL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502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9日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5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B6××**、津B2××**、津ADH××**、津ADJ××**、津B0××**车辆五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5月18日前往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8月5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8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1219.1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3546元,剩余407673.1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2022年8月10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申请执转破,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14622.22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07673.12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706949.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502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