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395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2,369.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4,739元,退还原告2,369.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