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395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2,369.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4,739元,退还原告2,369.5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