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2民初1595号
原告:***。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胜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三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将原告***车牌号为鄂A×××××和鄂A×××××的小轿车在租赁期内录入车库道闸系统,无条件允许原告***的小轿车进出“航天银湖湾”地下人防工程,停放到租赁车位上;2、判令被告三江物业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9,99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三江物业公司于2013年2月2日签订《航天银湖湾项目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原告按期全额支付了总租金五万元用于租赁“航天银湖湾”地下车位(车位号为:x-xxx)使用,租期20年,但自2018年2月1日起,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单方面阻止原告车辆进入合同标的物车位,造成被告实际不能交付车位给原告停放使用的事实,虽然小区业委会多次与被告协调,但被告至今仍继续禁止原告的车辆进入租赁的车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三江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已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并非不能进入已租赁的车位停放车辆,而是原告放弃在自己的车位停车,原被告之间不仅有租赁合同关系,还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未缴纳车辆停泊费,被告有权不办理停车场道闸系统授权,未缴费的业主可以要求保安或者其他人员手动打开道闸系统,此方式仅仅是增加了未缴纳停车费业主进出的难度,并非不提供车位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日,***(承租人)与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租人同意将坐落于武汉市金银湖马池路以南、睿升学校以东“航天银湖湾”地下室车位(车位号为x-xxx)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13年1月1日至2033年1月1日止,出租人收到租金后方可将车位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期内的总租金为5万元,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出租人不能如期交付车位给承租人使用的,应每日按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个月的,承租人可终止合同,出租人还须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6,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三江物业公司支付租金5万元。被告三江物业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安装了车库道闸系统,要求业主缴纳停车服务费后方可进入地下车库。武汉市三江航天银湖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两次向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发函,表示被告三江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依据,要求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停止收取停车服务费,将已收取的停车服务费退还,并停止使用车库道闸系统,确保有地下车位的业主能无障碍地将车辆停放到自己的车位上。被告三江物业公司一直未将原告***的车辆录入车库道闸系统,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将原告***诉称的鄂A×××××和鄂A×××××车辆录入了车库道闸系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航天银湖湾项目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一份、《收条》一份、《关于停车服务费致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的函》一份、《关于引导小区车辆有序停放给物业的公开信暨工作函》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道闸系统录入情况截图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江物业公司签订的《航天银湖湾项目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履行了支付租金5万元的义务,被告三江物业公司负有向原告***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被告三江物业公司虽已向原告***交付了租赁物,但其加装车库道闸系统后未授权原告车辆进入停车场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其车位。被告三江物业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被告三江物业公司辩称其收取停车服务费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意见,因本案所涉为租赁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如被告三江物业公司认为原告***拖欠物业费可另案主张其权利,但不得以不办理车库道闸系统授权的形式致使原告***无法使用租赁物。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三江物业公司已经将原告***诉称的车辆车牌号码录入道闸系统,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999元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三江物业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程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