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799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电科技(合肥)博微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799号之一
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6802923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松涛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英,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洲,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1337612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鑫,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54194,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海恒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鞠金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洁,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电科技(合肥)**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钱金华
人民陪审员  吴国正
人民陪审员  沈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