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487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航动力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487号
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松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68029233。
法定代表人:张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伟,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宇,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航动力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空港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86922734L。
法定代表人:倪伟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新航动力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不准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5元,由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洲晶
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
人民陪审员  佘文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