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844号之一
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6802923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松涛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英,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质文,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1337612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路**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娅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无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为:被告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编号为ZLTZC201906002的《批发销售合同》未履行且不再履行,未对原告造成损害。
本院认为,原告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068元,减半收取93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