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2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454164,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担保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6794791XT,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7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北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担保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供西安银行(3220××××1393)100万元定期电子存单作为担保。现因(2022)陕03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2022)陕03民终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西安银行(3220××××1393)100万元定期电子存单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