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54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XX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星火路恒基家属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