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圣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执异1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市圣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2区10号楼1层7号。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生于1972年3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第三人:***,女,生于1969年5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第三人:陕西***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6号左岸新城22号楼2层1号。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圣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陕西***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3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圣帝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帝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陈仓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陕0304执529号,后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及发起人并未足额出资。根据工商档案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圣帝公司2003年12月30日由第三人***奥公司设立,发起人为一人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13年9月1日。2018年6月25日,***奥公司将圣帝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圣帝公司章程第四章载明:***出资比例9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18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0年7月22日;***出资比例1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0年7月22日。现出资时间均已届满,但第三人***奥公司及***、***未有任何实际出资记录及公司财务记录。根据《公司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相关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现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圣帝公司辩称,圣帝公司的2000万元出资均已到位,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辩称,被执行人圣帝公司曾用名为宝鸡圣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0日,股东为***和***,最初注册资金50万元(货币出资),后更名为宝鸡市圣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增至500万元,以上出资均有验资报告证实。2010年7月22日,圣帝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500万元,新增部分股东***和***在2010年7月22日已足额缴纳,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实物出资1400万元(位于宝鸡市宝十路3号两块土地),陕西宏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在审验后出具《验资报告》,即股东***和***对圣帝公司的2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足额缴纳。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圣帝公司的股东,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申请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奥公司辩称,***奥公司曾用名为宝鸡市***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后于2015年6月更名为陕西***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股东分别为第三人***和***,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2013年8月31日,***奥公司以2000万元价格受让了***和***在圣帝公司的股权(未支付转让款),至2018年6月,因***奥公司未能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将其在圣帝公司的股权转回给***和***。因此,被执行人圣帝公司的股东仍为***和***,注册资金未发生变更,仍为2000万元,且股东已足额出资。***奥公司现已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且在作为被执行人股东期间,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异议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圣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帝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费28726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陕0304执5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圣帝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3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持股比例为90%,认缴出资额为18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认缴出资为200万元。 2008年1月24日,陕西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陕宏验字[2008]第8034号验资报告,载***公司增资前实收资本人民币51万元,截止2008年1月24日,圣帝公司已收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49万元。 2010年7月22日,陕西宏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陕宏验字[2010]第232号验资报告,载***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实物出资14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圣帝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上述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圣帝公司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到位,故对异议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陕西***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