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4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64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09元。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费33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5173.14元(含执行费3392元),并及时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