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辖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银羚大街4号壹号公寓B区B7号楼103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审被告:西宁苏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蒋宏彬,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原审被告***、西宁苏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1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故本案应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19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苏浙置业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基坑支护及承载桩施工合同》等材料,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故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卓 玛 审 判 员  徐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