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凤县蔬菜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凤县蔬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凤县蔬菜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凤县蔬菜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县蔬菜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