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萨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藏0224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岗德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46280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扎基路圣城花园别墅B-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454164。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保全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4AG5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申请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保全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我院民事审判庭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财产3,050,548.8元的银行存款,本院同意了申请保全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3)藏022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了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1794162.72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