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审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宁苏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蒋宏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2**8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卿明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苏浙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纳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