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24财保2号
申请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46280B,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岗德村4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
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4AG5E,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扎基路圣城花园别墅B-3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454164,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作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50,548.8元;二、请求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保全费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以其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13701083902144399229),责任限额为3,050,548.8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3,050,548.8元的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志锦涂料有限公司预付,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