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255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凤县。 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1221345416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