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255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凤县。
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1221345416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