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04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45416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宝鸡市圣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2区10号楼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55246033F。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圣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93346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455097元,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726元。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7239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期限分别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止;2024年1月30日至2025年1月30日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中天之星牌陕C6××**车辆车户进行续查封(无抵押,逾期未检验),查封期限二年(2023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6日),由于该车实际未扣押,故该车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路××号院1幢4单元0702、0801、0802、0902、1201、1501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该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申请人应在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法院续冻,否则造成执行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涉及59起被执行案件,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存款账户;涉案房产、车辆暂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304执恢3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