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凤翔大新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凤翔大新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凤翔大新美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4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9877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1849元。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费27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204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被执行人向法院执行账户缴纳执行费2781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