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134541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