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昊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南段科泰大厦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紫金商务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华昊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昊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违法。申请人数次书面、口头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评估鉴定,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均被拒绝。被申请人决算造价2554814.35元,申请人自行委托评估造价为978930.61元,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原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故意扩大造价,暗中收回投资,将债务留给新入股股东。原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1、28条规定不准许鉴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该司法解释31、32条规定准许鉴定申请。(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负责项目协调的***、***为外行,在14项签证中误把固定总价合同中预算的工程量进行了二次签证,把预算内材料进行了二次认价。被申请人单方决算经过***签字,但该结算中路面工程、设备基础等多项固定总价项目大幅超支,站房土建外墙涂料、室外钢梯等多项内容没有施工安装,结算却按投标总价全额计价。结算未经有资质预算专业机构、专业预算人员的审核,双方预算人员也没有核对,严重失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计算的劳保统筹没有计算依据,劳保统筹是依据结算价确定,本案工程结算尚未成立。双方造价结算没有依法确定,原审认定应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昊公司于申请书认可其项目现场负责人为***,***在秦峰公司结算单及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因此原审认定双方已就结算价款达成合意,将该结算单等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于华昊公司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华昊公司认为结算严重失实,是其原法定代表人与秦峰公司串通抬高价格借此转移债务,但其对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华昊公司认为原审计算劳保统筹错误,判令支付利息错误,理由是工程结算总造价尚未确定,因前文已述,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就结算已达成一致,故华昊公司该项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华昊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