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26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
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3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728.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3258元。本案执行费16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26号院1幢7层07号房产(权证号: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70870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案款,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326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