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7070号
原告: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府倩瑚。
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高保明,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余水红,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四十里街镇***02。
第三人:***,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丰集乡青山村西围组。
第三人:***,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长陵乡***张湾东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光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保明、***、第三人余水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顾煜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姜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