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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普执字第140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5)普执字第1405号 关于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诉被告上海埃纳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国豪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93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埃纳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国豪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新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国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前曹公路XXX号XXX-XXX幢房产。 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埃纳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国豪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新娟以及占有房屋的案外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该房屋。案外人认为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我院将在房屋不负担租赁权的状态下予以委托评估、拍卖、变卖。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29日 本院地址:本市铜川路XXX号邮政编码:200333 电话:XXXXXXXX*12053、XXXXXXXXXXX*656715 联系人:**、** 审 判 长 徐 昀 审 判 员 徐 谦 代理审判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