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9614号
原告苏州雨凡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雨凡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2万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梅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