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33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武。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5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显示无存款或余额过少;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京N×××××的埃尔法牌汽车,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延武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