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穹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2406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穹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22号3层A3169室。
法定代表人:华树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古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2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穹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穹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诉讼中,华唐公司以穹宇公司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经华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穹宇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古洋、刘晨,被告华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华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穹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唐公司向穹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95,085.20元;2.判令华唐公司向穹宇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以295,085.20元为基数,按照0.02%/天,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穹宇公司与华唐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1.穹宇公司就“上海泗泾D地块项目Ⅲ标段精装修工程项目”向华唐公司供应不锈钢。2.合同总价款为269,130元,穹宇公司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后,华唐公司向穹宇公司支付的合同款应达到总价款的95%。3.最终结算数量以现场安装数量为准,增加采购量的,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华唐公司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4.如华唐公司未按约向穹宇公司付款的,应就逾期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穹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有权向华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穹宇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实际交付货物数量超过合同约定。2019年9月11日,华唐公司对穹宇公司的供货数量进行了确认,穹宇公司就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核算,总价款为310,616元,因此,目前华唐公司应向穹宇公司支付合同款295,085.20元。然而,穹宇公司多次催讨,华唐公司至今仍然分毫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穹宇公司特向法院起诉。
华唐公司辩称,不同意穹宇公司全部诉请,理由如下:关于货款,双方未能达成最终的结算协议,其认为结算价格是194,618.34元,且已支付给穹宇公司100,000元。穹宇公司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为此已提起反诉。关于违约金,双方对价格、质量存在争议,所以不是其故意拖欠货款。
华唐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1.判令穹宇公司向华唐公司支付违约金80,739元。鉴定后,华唐公司增加二项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扣减穹宇公司货款121,108.50元,按照涉案合同总价款(暂估款)269,130元的45%(扣减比例)核算货款;2.本案鉴定费65,000元由穹宇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按照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乙方应补足差额。2019年11月16日,项目监理出具通知书,穹宇公司所供不锈钢材料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公共区域不锈钢装饰表面出现严重腐蚀、泛碱,严重影响质量和装修效果;华唐公司电话通知穹宇公司,但穹宇公司拒绝维修,华唐公司无奈承担了所有修复责任,给华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声誉亦严重受损。穹宇公司供货的不锈钢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其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依双方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穹宇公司应按合同总价款(暂估款)的30%向华唐公司支付违约金80,739元。鉴定后,华唐公司补充陈述认为:2020年1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1﹟和2﹟样品的厚度实测值均为0.83-0.84毫米,未达到需方提供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要求。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不锈钢厚度应为1.5毫米。由此可证明,穹宇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形,不符合华唐公司的质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华唐公司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的责任。
穹宇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华唐公司所称质量问题,主要是指电梯厅的天花板与墙面接壤的位置出现了泛黑斑情况,而此处与其他部位的不锈钢是同一整块板材进行切割以后安装的,而其他部位无泛黑斑情况。经其现场查看,出现黑斑的位置存在明显的擦拭天花板涂料的痕迹,其怀疑是不当使用和维护所造成,其坚决不认可存在质量问题。华唐公司提出不锈钢厚度不够,事实上合同与质量保证书等,没有对其应当提供的不锈钢厚度作出过任何约定。直至施工结束,华唐公司也未提出过。并且2019年9月整体项目已竣工验收。关于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金额不予认可。首先,华唐公司提出违约金的请求权基础是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第九条第一款,但其认为该条款针对的情况是穹宇公司在向华唐公司供货时,如果发生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穹宇公司必须要进行更换或者退货导致整个交期延期或者项目没有按时完成的情形。但华唐公司所诉称的质量问题,是发生在相关材料的使用后才发生的,对此,其认为应当适用合同第八条质保条款,其负有更换、维修等相应责任。其次,三栋楼全部天花板的包边,实际上总合同费用也只有30,000元到40,000元,没有理由要赔偿华唐公司80,000元的损失,华唐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过其去维修,因延期维修而需要向业主所支付的损失,与其无关。同时,华唐公司所谓无奈承担了所有的修复责任,与现场事实不相符。关于增加的反诉诉讼请求,其认为双方从未对不锈钢厚度进行过约定,现华唐公司要求扣减费用,没有事实依据;鉴定费由华唐公司自行承担。
穹宇公司针对本诉提供了以下证据:
1.合同1份,证明穹宇公司与华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施工现场的照片1组,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
3.发票3张,证明穹宇公司根据合同金额向华唐公司开具了269,130元发票;
4.微信聊天截屏和《泗泾金地住宅不锈钢工作量清单》1组,证明穹宇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与华唐公司就供应的货物数量进行了确认;
5.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聊天记录1组,证明穹宇公司多次向华唐公司催讨货款,但华唐公司一再推脱,现已不再回应。
华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华唐公司针对本诉提供如下证据:
1.上海泗泾D块不锈钢供货及安装结算结算书1份,证明华唐公司按照行业惯例,根据实际现场工程量和不锈钢市场价格,就穹宇公司供货的不锈钢材料及安装进行合理核价,确定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格是194,618.34元;该结算价格符合双方沟通的合意,双方应予确认;
2.不锈钢价格对照表1份,华唐公司对穹宇公司的不锈钢单价和市场价格进行对比计算,证明穹宇公司提供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理应按照这市场合理价格与穹宇公司进行结算;
3.分项工程结算书和工程量清单1组,证明华唐公司与另一供应商的不锈钢结算价格低于穹宇公司的价格;
4.付款记录1组,证明华唐公司已支付100,000元,应在货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5.监理通知单1份,证明2019年11月16日,项目监理出具通知单,穹宇公司不锈钢质量问题严重,且拒绝维修。华唐公司无奈承担所有修复责任,穹宇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6.维修事宜告知函,证明2020年4月6日,业主方发函,因穹宇公司提供的不锈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多次联系没有维修,业主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业主扣除华唐公司维修费50,000元,并加收了20%的管理费,若不足还要在结算中进行扣除。华唐公司损失是60,000元,应由华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7.微信聊天截屏、工程罚款单以及穹宇公司违规现场照片1组,证明穹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违规用电,华唐公司开具罚款单,穹宇公司影响了华唐公司声誉,也破坏了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
8.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证明本案开工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完工是2019年9月30日,5%质保金的保质期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要有一个保留的,另外当时对质量的验收是表面验收,不代表产品质量合格,之后出现质量问题,仍应承担质量的违约责任。
经质证,穹宇公司认为:对证据1,是华唐公司自行制作的材料,不予认可;证据2、3华唐公司单方所制作的表格,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穹宇公司代理人岳古洋收到100,000元认可,但属于刘雪平与岳古阳之间其他项目的合作;对证据5、6,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是不予认可的。对证据7,穹宇公司施工中确实存在接电线的问题,在华唐公司经理陆新通知后,穹宇公司与承揽电梯项目的分包商沟通后已自行解决问题。对工程罚款单,陆新确实告知要罚款,但这张罚款单之前从未向穹宇公司方出示过。且它本身并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应当在合同价款当中进行抵扣;对证据8无异议。
经华唐公司申请,其项目经理陆新到庭作证。陆新陈述称,其微信通知穹宇公司进行核价。穹宇公司施工时违规用电,被开具罚款单,其已告知穹宇公司。工程完工后即2019年7月份,其向穹宇公司现场负责人指出不锈钢出现泛碱现象,要求更换,穹宇公司一直没更换。当年9月底交付后,业主方要求维修,其电话通知后,穹宇公司不予维修。
针对证人证言,穹宇公司质证认为:首先鉴于证人是华唐公司员工,故对证人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予认可,证人所述内容与书证不一致。
华唐公司针对反诉提供如下证据:
1.合同1份,证明合同第九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2.监理通知单1份,证明穹宇公司提供的不锈钢质量问题严重,公共区域不锈钢装饰表面出现严重腐蚀、泛碱。电话通知后,穹宇公司拒绝维修;
3.维修事宜告知函1份,证明业主方发函称不锈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多次联系未修复。因请第三方维修,业主方扣款。华唐公司遭受损失且声誉受损。穹宇公司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问题照片1组,证明穹宇公司供货的不锈钢存在质量问题,腐蚀严重、泛碱;
5.微信聊天截截屏和工程罚单1组,证明穹宇公司多次违规时施工用电,被出示工程罚款单,穹宇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6.违规现场照片1组,是穹宇公司违规操作的现场;
7.项目经理陆新证言1份,证明不锈钢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电话通知其维修,但其拒绝维修给华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8.产品质量保证书及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各1份,系合同附件,证明穹宇公司应该诚实地履行交货义务,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图纸要求交付厚度1.5毫米的材质。因为不锈钢的厚度不同,那么价格也不同;
9.施工图纸1套、照片1组,证明不锈钢的厚度为1.5毫米。
经质证,穹宇公司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应适用合同第八条质保条款;对证据2、3、5、6、7的质证意见同本诉意见;对证据4的照片的原始载体没有看见,所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8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9不予认可,无法确认与穹宇公司施工的部分相关联,该图纸是第一次看到。
穹宇公司针对反诉提供如下证据:
1.照片1组,证明由其他供应商负责提供并安装的不锈钢在同样的位置出现相同的情况,同时未见维修痕迹;
2.照片1组,证明不存在华唐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
3.微信聊天截屏1组,证明穹宇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华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万景交付的图纸并没有不锈钢厚度的要求,施工中,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绝不存在偷工减料情形。
经质证,华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质量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华唐公司提供的本诉证据2、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诉证据4,本院将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阐述。穹宇公司与华唐公司对相对方所举其余证据之争议实为对证据证明力之争,且涉案证据均与本案相关,也无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故本院对双方之该部分举证均予采纳,对证据证明力,由本院在裁判时予以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0日,穹宇公司(供方单位、乙方)与华唐公司(需方单位、甲方)签订合同,约定:穹宇公司就“上海泗泾D地块项目Ⅲ标段精装修工程项目”向华唐公司供应不锈钢。合同第三条材料的详细情况:乙方供应材料的具体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单价(单价为不含税价)、数量等详见报价单(见附件一)。合同总价款为269,130元整暂定总价,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为261,290元整,增值税税款为7,840元整,增值税税率为(3%)。第四条材料付款方式及其它约定: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预付款23,456元;2.于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并提供相应发票后15日内支付剩余材料款100,000元;3.本合同约定的材料全部供应完毕后,甲方支付达到全部材料款的95%,即132,217.50元;4.预留5%的材料款,即13,456.50元作为质量保修金,乙方全面履行了材料保修义务与责任,则保修金在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且甲方在从业主处得到款项后15日内一并予以支付,保修金不计任何利息;5.结算:最终结算数量按现场安装的数量为准,须经甲方签字确认;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如遇合同以外的增加工作量或金额,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合同外的增加工作量。付款方式同前约定的;7、安装(如有):如果乙方供应并安装,乙方必须保证其安装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开发商和甲方的验收标准以及行业规范。如未达到甲方或开发商的验收标准,如因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不能满足交付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从价款和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损失;8、如遇合同以外的增加工作量或金额,乙方应全力配合完成合同外的增加工作量。付款方式同前约定的。第五条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1、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供应材料;2、甲、乙双方约定材料验收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乙方提供材料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的要求。如甲方的要求高于上述标准,以甲方的要求为准;3、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资料必须齐全,应随材料一起提供厂家资质、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如乙方材料进场时未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甲方有权拒收,或延迟验收及付款,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4、样品封存。乙方投标时应提供本合同订购材料样板,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时提供的样板作为合同产品的样品,并进行样品封存。分批供货的,每批材料进场时,甲方有权随机抽取该批货物样板,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由甲方封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权以该批货物封存样板送交进行检验,双方共同认可该检验报告鉴定结果作为双方索赔依据;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5、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指派人员吴万景对材料的数量进行验收。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1、甲方有提前送材料样品要求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要求送审材料样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存档,样品送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样品本身、还包括提供样品的材料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技术质量验收报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一旦甲、乙双方签约后且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做任何变更。正式交货时材料的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花色、标识、生产厂家、技术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应保持和样品一致,如所进材料和样品不一致,乙方属违约,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2、材料数量以甲方书面签收为准。材料外观质量甲方应及时验收,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封存不能使用;3、经检查该批产品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4、甲方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如返工、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材料运抵交货前5天通知甲方,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或堆放仓库;6、乙方须负责材料正式交货前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的人身和材料的安全,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第八条质保条款:1、乙方所售材料质量保证期为两年(如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更长,则以更长的时间算),乙方提供质量保证承诺书两份,作为合同附件,如在保证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赔偿损失;2、如产品在使用期间如未出现任何工程缺陷,或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有效的保修措施,乙方在约定保修期满后,可向甲方工程管理部申请支付保修金;3、保修期内,如因货物的设计或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或非使用方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如乙方保修不及时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给予扣除。乙方同意,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由甲方确认即可扣款,如费用超出保修金额,甲方有向乙方追讨的权利,且扣除保修金后,并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1、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乙方应补足差额;2、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或材料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而乙方有无积极措施确保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无力按约定质量标准交货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违约方应补足差额;3、乙方不能全部交货的属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按不能交货部分的价值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约总价的1%计算,按天累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等情形),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违约方应补足差额。甲方并有权在材料款中扣减违约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或第三方维修费、运输、检验费、装卸费,亦包括诉讼费用、法律服务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6、如在施工及供货过程中如遇乙方施工配合不到位、工程节点突破、售后服务不合格或项目部及业主方电话或口头投诉三次以上等因素均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所列举事项,累计违约金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函件及违约金单甲方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乙方合同预留邮箱);7、乙方供货无误的前提下,如甲方中途退货,甲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的5%给乙方作为违约金;8、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付给乙方,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合同附件一为材料清单,载明:1.电梯门套为古铜不锈钢,数量为370平方米,单价(含税)480元、金额为177,600元;2.电梯按钮板为古铜不锈钢,数量为25平方米,单价(含税)480元、金额为12,000元;3.电梯厅天花为古铜不锈钢,数量为676米,单价(含税)56元、金额为37,856元;4.卫生间为香槟金不锈钢,数量为303米,单价(含税)38元、金额为11,514元;5.公区踢脚线为黑钛拉丝,数量为1,160米,单价(含税)26元、金额为30,160元;价税合计269,130元。
2019年6月5日,穹宇公司向华唐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金额合计279,130元。
2019年9月11日,经双方核对一致,达成《泗泾金地住宅不锈钢工作量清单2#3#8#》一份,载明:1.户内瓷砖收口条为香槟金拉丝不锈钢300米;2.公区踢脚线为抗指纹黑钛拉丝不锈钢1,020米;3.公区吊顶灯槽收口为古铜拉丝不锈钢841米;4.背景墙收口及背板、门套为抗指纹古铜拉丝不锈钢85平方米;5.电梯外呼底板为古铜拉丝不锈钢54平方米;6.电梯门套为抗指纹古铜拉丝不锈钢298平方米;7.防火门门套(2﹟8﹟)为抗指纹古铜拉丝不锈钢33平方米。华唐公司员工刘丙寅在该份清单中签名并注明:数量属实。
2019年9月30日,业主方、华唐公司及监理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本案工程项目开工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工期目标为满足合同要求,质量目标合格;承办范围及工程内容为1#、2#、3#、4#、8#楼室内机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评定项目包括:工程按施工图施工完毕(含正式变更)、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期符合合同规定(含业主方同意的顺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材料及施工工艺符合业主封样要求,监理与项目部参加验收的意见均为完成与确认。
诉讼中,经华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浙江天茂达检测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茂达公司)对穹宇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为不锈钢材质以及该材料厚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天茂达公司向本院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载明:三、现场勘察:……本机构工作人员及鉴定专家达到鉴定现场进行勘验和抽取样品,供需双方当事人及供方律师均到现场。……取样的具体位置是:样品1:2#楼1楼(101室与102室电梯口)的顶部不锈钢装饰面。样品2:3#楼4单元14楼(1401室与1402室电梯口)的踢脚线。……六、鉴定意见:1.现场取样的1#和2#样品为不锈钢材质,其化学成分均符合GB/T20878-2007《不锈钢和耐热钢牌号及化学成分》中牌号为06Cr19Ni10不锈钢的要求。2.1#和2#样品的厚度实测值均为0.83~0.84毫米,未达到需方提供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要求。
经质证,穹宇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华唐公司申请鉴定,其表示不同意,但法院接受华唐公司申请后,对鉴定机构的指定并未与其进行协商,故对鉴定的程序性存在瑕疵。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其予以认可,但对华唐公司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1、该鉴定结论显示其提供的不锈钢符合要求,故华唐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其均不认可。在之前,穹宇公司为避免鉴定愿意在诉请中扣除天花板部分相应的费用,鉴于该报告的结论,其不再同意扣除。2、厚度1.5毫米仅针对华唐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当中的厚度来进行鉴定的,该国标并没有明确其提供的装饰性钢板必须达到1.5毫米的厚度,由于华唐公司从未向穹宇公司提供过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对不锈钢提出过厚度要求,故鉴定不等同于其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不锈钢材料。华唐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华唐公司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65,000元。本院注意到,穹宇公司在法院对其的谈话中表示,如果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故穹宇公司所称未就鉴定机构征求其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穹宇公司与华唐公司订立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真实合法,应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予以遵守。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华唐公司出具《泗泾金地住宅不锈钢工作量清单2#3#8#》确认穹宇公司实际施工数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华唐公司认为双方未对单价达成一致,穹宇公司主张按合同第四条第6款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现穹宇公司与华唐公司并未签订补充协议,且在案证据显示,穹宇公司向华唐公司催讨货款的聊天记录中,华唐公司从未对货物单价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穹宇公司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对穹宇公司要求按照合同单价结算货款295,085.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华唐公司要求对供货单价重新审价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另,华唐公司表示其员工个人向穹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转账100,000元,要求在本案货款中予以抵扣,但华唐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汇款系支付本案货款,故本院不在本案中予以抵扣,相关汇款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穹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唐公司反诉要求穹宇公司支付违约金、扣减货款之诉请,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穹宇公司所供材料材质确系不锈钢、材质厚度为0.83~0.84毫米,然华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或在施工中告知不锈钢厚度为1.5毫米,且材质厚度系物理指标,华唐公司在收货验收时亦未提出异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中所载验收项目均为完成与确认,故华唐公司主张不锈钢厚度不符合要求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主张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由穹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扣减货款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即便如其辩称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依据合同关于保修的约定,要求穹宇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关于鉴定费,华唐公司要求对穹宇公司提供的材料材质鉴定,经鉴定为不锈钢,符合合同约定;关于材料的厚度,前述已予以分析说明,不再重复。故华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65,0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穹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085.2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穹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以295,085.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04.21元、财产保全费2,054.74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51.36元,鉴定费6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祺
审 判 员  吴 琦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洁华
书 记 员  李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