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07号之一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向伟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涛,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劳玉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